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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資料的揭露:

Q 債務清償後,不良紀錄可否馬上刪除?

A*******不可以。

聯徵中心的信用資料皆有揭露期限的規定,故不能馬上刪除。


Q 聯徵中心揭露利用信用資料有沒有一定的期限?

A*******有。為了充份保護當事人的權益,聯徵中心提供銀行查詢

之揭露利用是有一定期限的,超過期限以後就不會再揭露了,

各項資料揭露期限如下:

★逾期、催收及呆帳紀錄:自清償之日起揭露3年;

但呆帳紀錄最長不超過自轉銷之日起揭露5年。

★退票紀錄:自退票日起揭露3年,已清償並辦妥註記者,

自辦妥清償註記之日起揭露6個月。

★拒絕往來紀綠:自通報日起揭露3年;拒絕往來紀錄提前解除者,

自提前解除之日起揭露6個月。

★破產宣告紀錄或清算裁定註記:自宣告日或裁定開始清算日起揭露10年。

★更生註記:自更生方案履行完畢日起註記4年,

但最長不超逾法院認可更生方案之日起10年。

★信用卡資料:自停卡發生日起揭露5年,但款項未繳之強制停卡資料,

未清償者,自停卡發生日起揭露7年,已清償者,自清償日起6個月,

但最長不超過停卡發生日起揭露7年。

★信用卡戶帳款資料:繳款資料自繳款截止日起揭露1年,

催收及呆帳紀錄自清償之日起揭露6個月,但呆帳紀錄未清償者,

自轉銷之日起揭露5年。

★信用卡特約商店資料:自解約發生日起揭露5年;

特約商店每日請款交易資料,自請款交易日起揭露1年。

★會計師受懲戒處分資料:除撤銷簽證之核准及除名者永久揭露外,

餘皆自處分或懲戒日起揭露5年。

★其他信用不良紀錄:自事實發生日起揭露5年。

但其他法令或契約對於各該資料揭露利用期限另有規定或約定者,

從其規定或約定。

★其他資料之揭露至特定目的消失為止。

Q 為何揭露期滿後向金融機構申請往來時仍有不良記錄?

A金融機構基於其經營策略及風險管理需要,往往本身也建置

有內部的信用資料庫,因此,如果您在聯徵中心申請的當事人

綜合信用報告中,因資料揭露期限屆滿而無紀錄,但在向金融

機構申請往來時卻被告知過去的不良紀錄,其實是因為金融

機構本身還保有該項紀錄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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