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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償債能力:

銀行會根據客戶的收入情形來認定還款能力,亦即償債能力。

● 一般信貸會以>>勞保投保金額、最近年度扣繳憑單、個人所得資料清單,或薪資轉帳金額、薪資單、薪資條...等來認定,再扣除基本生活所需開銷(各家銀行規定不同)或參考收支比、負債比(DBR)來決定是否放款及放款利率 。

● 企業主則會以>>公司資本額、401表、403表、405表、往來存摺積數、資金動向…等再參數純益率及進貨存貨比例及營業項目…等來判別該客戶獲利情形而決定是否合乎貸放標準。

2授信異常:

亦即信用不正常的統稱;包含例如主債務、從債務、共同債務、 信貸、房貸、企業貸款、車貸、現金卡…等被列入催收,逾期或呆帳未清償者或逾期、催收清償未滿3年呆帳清償未滿5年者。

3貸款用途:

銀行會根據申貸客戶的資金用途,再衡量客戶年齡收入情形、工作屬性、學歷…等來評估風險指數,再決定放款與否,一般的用途,大致為:買車、房屋修繕、投資理財、子女教育、採購商品、出國旅遊、納稅、消費支出、週轉金、購置廠房設備…等。

4強制停卡:

會造成強停卡原因:不外乎繳款不良、信用貶落、慣性遲繳,甚至該繳未繳而經銀行多次催收且超過90天而未繳者,銀行就會通報聯合徵信中心而加以註記,變成強制停卡戶,則其他銀行在固定週期徵詢原業務查詢時如發現以上情形,就會陸續跟著停卡,而不管你在該行繳款是否正常;當然,在此情形下,你如想再跟任何銀行借貸,那就難上加難了。

5一般停卡:

發生原因大致為:期滿不續、遺失停用、自行停用,或強制停卡清償滿6個月後由強制停用改揭露為一般停用,但銀行還是可藉由金融同業相互照會得知該客戶曾經強制停卡過。

6信用評分:

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會依據民眾和銀行來往情形根據5項指標來評定個人信用評分

(1)繳款是否正常

(2)近期金融機構查詢次數

(3)負債現況

(4)使用循環信用頻率與比重

(5)銀行往來信用時間長短。該評分最高800分,最低200分,銀行除會參數以上評分外,還會在行內再設一套評分系統,以篩選目標客戶及過濾掉高風險族群。

7信用保險:

當客戶在申辦信用貸款時,有些銀行會要求客戶必須投保「信用保險」,以保障該筆貸款債權,也就是將該筆放款金額投保產物保險,如發生客戶逾期未還時,銀行可逕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以降低授信風險,但銀行絕不會要求申貸客戶在銀行未撥款前事先支付,該筆「信保費」銀行會主動在撥款金額內扣除。一般信保費金額大約是核准金額的3.5%左右(各家銀行規定不一)

8聯徵註記(協商註記):

一般會註記的原因,大約分為:

(1) 聯徵註記為債務協商者。

(2) 債務協商清償未逾3年者。

(3) 申請消費者債務清償條例(清算)成立,清償完畢,尚未復權者。

(4) 申請消費者債務清償條例(更生)成立,清償完畢,尚未復權者。

(5) 聯徵註記為家屬代為清償債註記者。

(6) 聯徵註記為警示帳戶。

(7) 聯徵註記為偽冒戶。

P.S如有以上任一情況,銀行會將之視為負面表列族群。
想要再跟銀行借錢,就會被拒絕

9信用瑕疵:

會造成信用瑕疵的情形:

(1) 主從債務逾期、催收清償未逾3年者。

(2) 主從債務呆帳清償未逾5年者。

(3) 信用卡強制停卡清償未逾6個月者。

(4) 支票退票清償註記未逾6個月者。

10整合負債:

就是將個人名下無擔保或有擔保負債統合成為一筆,以節省利息拉長還款年 限,降低月付金額,節約放款時間的方法。一般分為:

(1) 向銀行申請信用貸款代償名下信用卡、現金卡、信貸、車貸、企業貸…等多筆借款。

(2) 藉由房屋增貸整合名下信用卡、現金卡、信貸、車貸、企業貸… 等多筆借款。

(3) 申請低利率信用卡來代償高利率循環動用的現金卡、信用卡。

 

11風險加碼:

銀行會根據系統評分、風險指數來評定放款利率的高低及放款金額的多寡,如整體風險值編高或評分雖達標準但卻偏低時,銀行就會提出利息加碼條件,以減少授信風險,進而保障債權。

 

12提前清償違約金:

銀行放款有分為綁約與不綁約兩種,如申貸產品為需綁約者,而欲於期限內提前結清或大 額還款時,銀行就會根據對保合約內容加收提前清償違約金,一般大概都在3%左右(每家銀行規定同)。

13預借現金:

信用卡預借現金為發卡銀行或機構所提供客戶提領現金的服務,持卡人只要在貼有Visa、Master、Jcb……標誌的自動櫃員機皆可提領,上限為信用卡可動用的金額,手續雖簡便,但會影響申請貸款的成功率,如常有預借現金的情形,銀行大都會認定該客戶經濟較拮据,甚至入不敷出,否則一般人是不會輕易去預借現金。因除手續費外(一般3~5%不等),如變成循還動用,是以信用卡循還利息計算的,所以除非萬不得已,還是儘量避免信用卡預借現金,才不會讓自己評分下降。

14拒絕往來:

若發生支票退票達3張(含)以上且未經辦理清償註記者,票據交換所會將其列為拒絕往來戶,期間為三年,待拒絕往來時間期滿,或於屆滿前將發生的全部退票,皆辦妥清償贖回、提存備付或重提付紇之註記者,均得申請恢復往來。除此以外,聯徵中心也會根據情況加以顯示,亦即退票紀錄自退票日起揭露三年,拒絕往來紀錄自通報日起揭露三年。但對於退票已清償(俗稱退補)並辦妥註記者,自辦妥清償註記之日起揭露六個月。

15信保基金:

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系為協助中小企業貸款而設立之專責機構,旨在配合政府政策,主要針對無法提出足額擔保品之中小企業提供信用保證,協助中小企業順利自金融機構取得所需資金。基本條件為:

(1) 依法登記領有營利事業登記證。

(2) 連續營業已達一年以上。

(3) 最近年度營業額在新台幣一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人數末達50人。

(4) 無「信用或營業狀況不良企業移送信用保證注意事項」所列不得送保之規定者。

●申請資格需符合以下基本要件,即營運、票信及債信皆正常且符合銀行徵授信 規定者。

(1) 生產事業:系指(A) 依法辦理營利事業登記,領有下列證照之一的企業 1 領有工廠登記證的製造業,唯依「工廠管理輔導法」規定毋需辦理工廠登記者,應有製造、加工營業之事實。 2 領有營造業登記證或土木包工業登記證的營造業。(B) 實收資本額在新台幣8000萬以下且連續營業6個月以上或經常僱員200人以下且連續營業12個月以上。

(2) 一般事業:系指(A) 依法辦理營利事業登記,獨立經營之買賣業、服務業等,唯不含金融及保險業、煤礦開採業、特殊娛樂業。(B) 最近年度營業額在新台幣1億元以下或經常維持員工未滿50人。(C) 連續營業1年以上。

●信保基金保證項目:

(一)中小企業基金保證項目:(1)一般貸款 (2)商業本票保證 (3)外銷貸款 (4)購料週轉貸款 (5)政策性貸款 (6)覆約保證 (7)發展貸款 (8)小額簡便貸款 (9)促進產業研究發展貸款 (10)建構研發環境優惠貸款 (11)批次保證 (12)知識經濟企業貸款 (13)協助中小企業赴邦交國家投資貸款。

(二)專案基金保證項目:(1)自創品脾貸款 (2)青年創業貸款 (3)徵型企業創業貸款 (4)就學貸款 (5)留學生就學貸款 (6)青年海外生涯體驗貸款 (7)國際專利權訴訟貸款 (8)非中小企業之數位內容產業及文化創意產業優惠貸款 (9)勞工退休金貸款。

16 票貼:

所謂票貼就是拿未到期客票向銀行辦理貼現,一般如需要票貼,還是要先跟銀行申請票貼額度 ,銀行也會根據客戶綜合信用條件及往來情形核定票貼額度,並不是完全沒有限制的,且票貼額度最高為票面金額九成(各家銀行規定不同),而當將支票拿去向銀行票貼後,該支票權利就歸銀行所有,且銀行為保障其權利,也會在支票上蓋已票貼禁止作廢的字眼,目的就是預防客戶虛開發票,避免日後爭端。

17二胎房貸:

就是房屋已經有第一順位貸款後,又向第二家銀行申請房屋貸款,其基本原則是第一順位需是金融同業所設定(非民間),且申請人不能有民間第二順位抵押借款(金融機構設定則不在此限,唯銀行核准後需先塗銷原第二順位設定(可代償),再由申貸銀行重新設定第二順位完成後才能撥款)。其可核貸金額是以第一順位訂約的15~20%,最高核貸金額不得大於150萬為基本依據,但如房屋估價尚有殘值,則不在此限。

18固定型房貸:

該類房貸產品採取固定利率的還款方式,最大的優點在於不受浮動利率的影響,較易控管財務規劃及每月支出金額<可申請前2或3年寬限期>。

19理財型房貸:

除銀行核貸房屋貸款的金額外,另加一個循環型透支額度,可隨借隨還。當然其利息計算隨動用金額與動用時間計算,如無動用或全數歸還後,則不需支付該筆利息,能使資金調度更加靈活,較適合短期週轉<如:企業主、自營商…等>。

20抵利型房貸:

所謂抵利型房貸,就是讓房貸戶以存款折抵房貸本金,雖存款部分不計算存款利息與貸款利息,但存款卻依舊在房貸戶名下。選擇此類型房貸,優點可抵扣利息支出與降低每月攤還金額或縮短還款期限,且當該房貸戶如臨時有資金需求時,仍可動用該存款額度,較適合想同時留有部分資金可隨時調度者。唯其利率會較固定型房貸高。

21遞減型房貸:

該類型房貸的基本前提需先要有定價根據,一般是以中華郵政2年期定儲機動利率加碼計算。其特色為加碼利率會逐年遞減,也就是隨還款時間越長,貸款本金及利息會越來越低。

22理債型房貸:

亦即用房貸去整合現金卡、信用卡、車貸、信貸…等高利率年限短的貸款產品,借此拉長還款年限,降低利息支出,減少月付金的房貸「整合負債」方式。

23壽險型房貸:

是一種房貸與保險相結合的產品,其優點是萬一申貸後在貸款還款期限內,發生意外身故時,則銀行可直接獲得相當於房貸餘額的保險理賠金,作為優先清償房貸之用,借貸戶家屬可避免因無能力繳交本金,而房子遭銀行假扣押。

24回復型房貸:

就是借貸戶可將償還的本金再次提領出來,並不需重新申請,可隨時直接動用,且有動用才需支付利息,讓資金可更加靈活運用。

25放款:

屬於金融機構授信業務的一環,如簡單依放款年限可分為短期授信、中期授信與長期授信。

但如依抵押品又分為有擔保品放款與無擔保品放款。

有擔保品放款大致為:

(1) 短期擔保放款:一般年限為1-3年,其貸款產品如:訂單貸款。

(2) 中期擔保放款:一般年限為1-7年,其貸款產品如:汽車貸款。

(3) 長期擔保放款:一般年限為7-30年,其貸款產品如:房屋貸款。

無擔保品放款大致為:

(1) 短期放款:一般年限為1-3年,其貸款產品如:小額信貸。

(2) 中期放款:一般年限為1-7年,其貸款產品如:個人信貸。

(3) 長期放款:一般年限為7-20年,其貸款產品如:房貸附加之信用貸款。

 

26徵信:

亦即銀行在接受客戶提出申請貸款時會向財產法人聯合徵信中心、中小企業信用保証基金、農業信用保証基金或台灣票據所等單位(依申請產品種類有所差別),蒐集查詢及調閱本人基本資料、繳息情形、信用往來……等 的過程作為核貸與否及核定利率額度的參考,些一流程統稱為徵信。

 

27對保:

申請銀行貸款經徵信人員核准批覆書後,申請人、保證人或其共同借款人

攜帶當初所附申請文件之正本〈如:身份證、健保卡、薪資轉帳、營利事業登記證…等〉

親赴銀行簽署契約書、借據或本票及撥款同意書,

且經對保人員對照本人無誤及所附資料與正本相符的動作俗稱為對保。

 

28房保:

泛指為擁有房屋所有權的保證人,但保證之情形又有差別。

例:(1) 甲君為房屋所有權人,唯由乙君向銀行申請房屋貸款並為借款人,

但所提供之 抵押品(房屋)卻為甲君所有,故此案借款人雖是乙君,

但甲君當然為提供房屋擔保之保證人,

且此抵押標的物由甲君提供並由銀行設定。

(2) A君為公司負責人向銀行申請企業貸款並由B君為具有房屋之保證人;

此案B君雖有房屋且願為A君之保證人,但卻不需以房屋為擔保品提供銀行設定,

原因為A君所申請之產品種類為企業主信貸,

故B君僅為附有財力之保證人即可,而不必提供擔保品予以設定。

 

29普通保證:

定義為當主債務人不履行其債務責任時,

保證人(從債務人)才負代位清償的責任。

也就是債權人尚未對主債務人的財產強制執行(拍賣),

而無效果之前,保證人可以拒絕債權人的追討,

這即所謂的「先訴抗辯權」,以上適用於「普通保證」。.

 

30連帶保證:

所謂連帶保證人即是拋棄先訴抗辯權的保人,相對於債權人而言,連帶保證人與主債務人是處於相同之履行責任地位,亦即如一旦主債務人還款出現問題,債權人(例:銀行)可直接向連帶保證人催討,甚而可同時向主債務人與連帶保證人一併要求清償而不必等待其向主債務人強制執行後方能進行。

 

31連帶責任:

即指對於同一債務、多數人應共同負全部責任,不能僅以其應分擔之部分為限,

而拒絕全部清償之責任之意。如共同侵權行為人、共同保證人、

無限公司之股東、有限公司之董事、合夥事業之合夥人,依法均負有連帶責任,

負連帶責任之人,即為連帶債務人,債權人有權得向其中任何一人請求全部清償。

 

32共同保證:

共同保證又稱保證連帶,即指數人保證同一債務,而負連帶保證責任之謂。

共同保證人對於債權人應連帶責任,其數人相互之關係,適用關於連帶債務之規定。

共同保證之成立以數人保證同一債務為足,惟其保證契約卻不以基於一個契約為限,

基於多數個別契約同時成立或先後成立,皆無不可彼此間有無意思聯絡,

亦非所問。共同保證乃保證人間之連帶,並非與主債務人連帶,

故其保證債務除具有從屬性外仍具有補充性,

因此各保證人對於債權人均得主以先訴抗辯權。

 

33鑑價:

鑑價係由融資者委託專業鑑價人員對其財產進行價值的評定,

針對其申貸所附相關之動產、不動產,乃至週邊資源、生活機能、

運輸工具、商機價值、未來期望潛力、市場趨勢商譽等,

進行專業調查與評鑑,是申請貸款徵信中重要的一環,

對於融資的取得具相當程度的決定性作用。

 

34總費用年百分率:

總費用百分率係自民國95年1月1日實施

(消費者保護法第22-1條,第二項規定訂立廣告應明示之標準),

主要目的在規範銀行業對信用商品(含各類放款、信用卡及現金卡等)之廣告表示方式。

亦即以借款本金為基礎,將利息以外之費用

(例:帳務管理費、風險管理費、開辦費、手續費…等)

以內部報酬法計算出約當利率再加上借款利率成為「總費用百分率」,

因此可以明確反應實際的借款成本。

 

35本息平均攤還法(即本息定額攤還法):

1. 條件:

(1.) 計算基礎為採年金法將貸款期間內全部貸款本金與利息平均分攤於每一期中償付。

(2.) 以貸款利率不變為要件,求出每月之平均攤還率,故當利率調整時,

必須依剩餘期間重新計算。

2. 特點:

(1.) 在利率不變的條件下,每月攤還金額相等,對於還款預算較易掌握。

(2.) 由於每月償付之貸款本息金額相等,

故有本金償付金額逐月遞增及利息償付金額逐月遞減現象。

(3.) 計算過程較為複雜。

3. 計算方式:

(1.) 試算公式:

每月應付本息金額之平均攤還率

={[(1+月利率)^月數]×月利率}÷{[(1+月利率)^月數]-1}

(公式中:月利率 = 年利率/12 ; 月數=貸款年期 x 12)

(2.) 每月應攤還本金與利息試算:

* 平均每月應攤付本息金額=貸款本金×每月應付本息金額之平均攤還率

=每月應還本金金額+每月應付利息金額

* 每月應付利息金額=本金餘額×月利率

* 每月應還本金金額=平均每月應攤付本息金額-每月應付利息金額

 

36本金平均攤還法(即本金定額攤還法):

1. 條件: 計算基礎為全部貸款本金每月平均分攤,利息則按貸款餘額逐期計算。

2. 特點: (1.) 計算較本息平均攤還法簡易。

(2.) 每月攤還之本金金額固定,但每月償付之利息金額則逐月遞減。

3. 計算方式:

(1.) 試算公式:

* 平均每月應攤付本金金額=貸款本金÷還款總月數

(公式中:還款總月數=貸款年期×12)

(2.) 每月應攤還本金與利息試算:

* 每月應付本息金額=每月應還本金+每月應付利息

* 每月應付利息金額=本金餘額×月利率

(公式中:月利率=年利率÷12) 

 

37抵押權設定:

「抵押權設定」一般會發生原因大多為債務人(借款人)向銀行或其他債權人提出借貸申請時,

債權人為保障其權益向借款人要求提供擔保品設定之作為〈例:土地、建物〉。

一般而言,所謂抵押權就是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

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謂之抵押權。


而抵押權之設定,需經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之所有權人同意、會同債權人,

以書面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方成立(土地豋記規則第4條)。

申請為抵押權設定之登記、其抵押人非債權人時,

契約書及登記申請書應經債務人簽名或蓋章(土地豋記規則第11條)。

 

38不動產抵押權設定順位:

同一不動產抵押權設定予數人,依民法規定,不動產之所有人因擔保數個債權,

定數個抵押權者,其順位依登記之先後定之,

因此設定抵押有其順位之別,若債權人不繳款至抵押品拍賣,

得之價金,按各抵押權人之序分配之,即發生拍賣求償問題時,

拍賣所得之金額,第一順位之債權得先獲得清償,其剩餘價值,

第二順位債權人才可得之,此為保障銀行權益。


39貸款寬限期:

大部分的貸款都採用本息平均攤還方式的還款方式居多,

也就是在每次繳納月付金時,同時會還到本金及利息,

而所謂「寬限期」就是在約定期間內只先繳交利息,

至於本金則先暫不償還,其優點是,在此期間內繳壓力會較小,

而缺點是在寬限期屆滿後,每月需繳付攤還的金額會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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